您好,欢迎来到长沙市平江商会!

商会宣传

走进商会 > 商会章程

长沙市平江商会章程
(2023年12月23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本会名称“长沙市平江商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文为:Pingjiang  Clamber of Commerce in Changsha ( 英文缩写为:PJCC),是由湖南平江县籍(含祖籍)及具有平江元素的人士在长经各级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公司、企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经济组织,自愿依法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联合性社会团体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湖南省长沙市。

       第二条 本会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团结在长平江人士干事创业,整合资源、取长补短、互惠互利、共谋发展、回报家乡,力促长沙与平江两地经贸合作,拓展两地经济纵横联系,加强相互协调,促进两地经济全面发展和共同进步。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长沙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长沙市商协会组织联合委员会。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亚大路86号平江商会大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协调在长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促进交流合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二)组织会员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提倡爱国、敬业、守法,提高会员素质。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
 (三)开拓投资融资渠道,帮助企业增强发展能力。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出国、出境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开展招商引资、经济考察、展览展销、经贸合作等商务服务,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企业自身发展;
 (四)积极组织会员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积极支持长、平两地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
 (五)积极组织会员参加各项政治活动和社会活动,创先争优,参政议政;协助和配合各级各类群团组织,做好相关组织的代表、委员、会员、理事等优秀人才的培养推荐工作;
 (六)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意见和建议,密切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络和沟通。认真组织会员参加法制教育培训,提高会员的法制意识和依法办事的能力,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
  (七)办好本会宣传载体,充分利用网站、微信、短信等自媒体互联网+信息平台,积极推介宣传本会会员的有关信息,产品特点特色,技术资源优势等,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八)引导和组织会员之间以合伙人和股权投资的形式开展项目合作,提供中介服务;
  (九)接受两地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事项;
  (十)其他属于本会业务范围的合法事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八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的基层组织。本会党建工作由本会党的基层组织负责。提倡本会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本会鼓励把本会骨干培养成中共党员,把中共党员培养成本会骨干。
       第九条 党组织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会员,推动事业发展。党组织在本会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参与对本会的重要业务活动、重要人事安排、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发展战略和规划、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等重要事项决策。
       第十条 本会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和场所等保障。本会负责人应当主动积极支持和参与党建工作。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一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二条 凡平江籍以及具有平江元素的人士在长依法登记注册的公司、企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经济组织,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自愿申请入会;
(三)最近三年无不良信誉纪录;
(四)所在单位连续三年以上经营情况良好;
(五)其单位具一定规模,经营业绩和声誉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出入会申请,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经1名以上会员介绍;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办事机构的批文复印件;
(四)新会员授权秘书处审核,秘书长批准入会;入职或晋职理事(监事)及以上职级的会员,授权秘书处初审,本会会长办公会批准;
(五)由本会发给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四)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五)请求本会协助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执行本会决定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如期交纳会费;
(五) 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和信息;
(六)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维护本会的团结统一;
(七) 诚实信用,不欺骗坑害会员,不做损害本会声誉和利益的事。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七条 会员的退会、除名处理及审批
(一)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退会。授权秘书处办理手续:
1.1年未按规定交纳会费;
2.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3.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4.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会予以除名。会员除名由会长办公会审议后,提交理事会并经理事会半数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始可除名。
1.违法乱纪,受到相关法律制裁的;
2.被会员检举或本会发现从事非法活动被查处的;
3.个人行为严重损毁本会声誉和利益的;
4.违反本会制度和章程情节严重的。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后应缴清退会前欠交的会费,交回会员证。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及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三)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四) 制订或修改会费标准;
(五) 制订或修改理事、监事、负责人、监事长的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六) 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 决定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八) 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九) 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1年召开1次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三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2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当选理事、监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罢免理事、监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人数的1/3。

       第二十六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本会发起人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会长办公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会长办公会或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本会党组织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 3个月前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
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方可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但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七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九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三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或秘书长的聘用和解聘);
(二) 执行会员大会决议、决定;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四) 审议和决定本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五)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领导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决定新会员拟任或老会员新晋理事及以上职级负责人的任职;决定对会员的处分或除名;
(八) 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九) 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以及本会内部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十) 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十一) 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决定本会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酬待遇与考核管理办法;
(十二) 决定本会章程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无正当理由,理事3次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秘书长采取聘任制时,秘书长由会长提名,其聘任或解聘均须得到2/3以上到会理事的同意表决方可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的当选或罢免以理事会投票方式进行,均需得到不低于到会理事2/3以上的赞成票方可有效。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可以线上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第三十条第一、四、六、十、十一项所述事项。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议的召开
(一)经会长或1/3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二)理事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由会长委托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三)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四)理事会应当对会议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三节 会长办公会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由会长、执行会长组成的领导班子成员参加。支部书记、监事长、秘书长列席会长办公会议。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会长办公会行使第三十条第二、三、四、六、七、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会长办公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会长办公会会议须有2/3以上执行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执行会长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无正当理由,执行会长4次不出席会长办公会会议,自动丧失执行会长资格。

       第三十八条 会长办公会至少每3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一) 会长办公会议的召开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一名执行会长召集和主持;
(二) 根据工作需要,会长办公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
(三) 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对决议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三十九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执行会长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长办公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会长办公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四十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执行会长15—45名,副会长15—45名,监事长1名,秘书长1名。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理事会理事人数的1/3。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有爱心和公益慈善心;
(二)公道正派,诚实信用,顾全大局,不谋私利,不徇私情,在本会有较大的影响力和公信力,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享有较大影响;
(四)具有较强的敬业精神、社会活动能力与专业才能,对长沙、平江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和贡献;
(五)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聘任产生的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七)能忠实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均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主要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聘任或者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本会负责人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长沙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二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条 本会会长在任期内因故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应提前2个月书面报告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在收到会长报告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研究处理。其处理结果应及时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将通报会员大会。
 会长卸任或被罢免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原任会长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四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 全面领导本会工作,决定本会工作的重大事项;
  (二)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
  (三)提名秘书长聘任人选;
  (四)检查和监督会员大会决议及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决定等事项的落实;
  (五) 组织制定本会发展规划和目标;
(六)向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报告工作;
(七)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由或会长办公会推选一名执行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 执行会长、副会长履行以下职权:
(一)组织落实会员大会、会长办公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决议;
(二)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完成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或会长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参加会长办公会,研究、决策本会发展规划和重大事项;
(四)负责各线分管工作。

       第四十六条 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对会长办公会和理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工作,领导和协调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二)提出本会组织架构、分支机构设置方案,交会长办公会决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本会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提出专职工作人员的设置、聘用和工薪报酬方案,报会长办公会审批决定;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报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批准。
(七)负责本会外联协调和本会活动的组织和开展;
(八)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  本会为有利于工作的开展,可根据工作和行业性质设立若干工作小组和小组负责人。
       第四十  为融智聚力,给会员服务和本会发展提供后盾和动力,本会设以下荣誉称号,荣誉称号获得者由会长办公会确定,报理事会批准后,通报会员大会,向社会各界公布。
(一)商会顾问。聘请平江籍在长省、市机关单位副厅以上离退休老领导,各行业的专家、企业家精英担任本会当届顾问;
(二)名誉会长。本会第一届会长退任后,授予创会会长终身荣誉称号;自第二届始,各届会长退任后授予名誉会长终身荣誉称号;聘请平江籍上市公司和享较高声誉的著名企业家担任本会当届名誉会长;
(三)名誉执行会长。任本会执行会长(或相当于执行会长职务)两届期满,自第三届起授予名誉执行会长终身荣誉称号。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五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理事和本会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对会员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本会财务实施监督,有权检查本会财务报表、会计凭证和财务报告;
(二)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和提出提案;
(三)对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表决、人事选举与罢免进行监督;确认会议的有效性和表决、选举过程与结果的合法性。
(四)对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的决定、决议情况实行监督;
(五)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有权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对负责人、执行会长、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给予指正并要求其及时纠正;情节严重时有权要求召开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或会长办公会专题研究处理,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七)对理事、执行会长、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八)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九)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会议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五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订章程,不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须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六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另设财务,不另立银行帐户,财务收支和费用报销执行本会财务制度,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六十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六十一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包括但不限于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六十二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的会议纪要、会议决议以书面记录形式,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后存档,并至少保存10年。
         本会印章及财务专用章的使用、保管按《印章管理制度》执行。
  
      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六十六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十七条  本会重大活动如召开会员大会、修改章程、机构设置、法定代表人和秘书长以上负责人选举或变更等会议;举办大型研讨论坛,组织展览展销活动,创办经济实体,参与竞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目,开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接受境外1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捐赠或赞助,发生对本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等,应提前30天向登记管理机关作书面报告,自觉接受相关业务指导单位的指导。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采用书面形式。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十八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收缴办法和会费标准由会员大会审查表决后实施。
       第七十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本会发展。
       第七十一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或外委专业会计事务从事会计事务。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或变更外委会计事务所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依法接受捐赠,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方、会员、监事有权向理事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十四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长办公会审议。
       第七十五条 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执行会长和相关人员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个人,可免除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本会每年度或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时必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向全体会员公告。本会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本会邀请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会长办公会决定。
       第七十七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本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七十八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收入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九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会长办公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由会长办公会指定2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会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八十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八十一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八十二条 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八十三条 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十四条 本会因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和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经  2023  年  12  月  23  日第三届第一 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九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您当前所在位置:主页 > 走进商会 > 商会章程